一、罪名与法律依据
强制猥亵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将本罪对象由”妇女”扩展为”他人”,男性同样可以成为本罪的被害人。
二、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他人的人格尊严与性自主权。
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实施猥亵行为。”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使他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方法,例如利用熟睡、醉酒、患病、教养关系、职务从属关系等。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男女均可。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通常具有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目的。不具有该目的的,可能不构成本罪。
三、与强奸罪的界限
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强行发生性关系的目的与行为。实践中因证据原因导致定性存在争议的并不少见:
- 有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并已着手实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一般认定为强奸罪未遂。
- 仅有猥亵故意与猥亵行为的,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 在强奸过程中伴随猥亵行为的,通常不实行数罪并罚。
定性差异直接影响量刑区间:强奸罪的起刑点为三年有期徒刑,强制猥亵罪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辩护中必须首先厘清的问题。
四、常见争议焦点
强制性是否达到犯罪程度:并非所有违背意愿的身体接触都构成犯罪。需要审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具体表现与程度,是否达到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程度。程度显著轻微的,可能仅属于治安违法,不构成犯罪。
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公共场所”指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当众”指在公共场所内能够为不特定多数人看到、听到的场合实施。这一认定直接决定是否适用五年以上的量刑档次。
言词证据的稳定性:与其他性侵类案件相同,控告人陈述是否为孤证、是否存在反复、能否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是审查重点。
猥亵儿童案件的特殊规则:猥亵儿童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为前提,只要实施了猥亵行为即可构成,并从重处罚。同时,对儿童陈述的审查需注意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规定。
五、证据审查要点
- 报案与立案的时间线:报案时间、初次陈述的制作时间与内容,是否存在补正与修改。
- 监控与电子数据:公共场所案件的监控录像、手机拍摄、聊天记录、行车记录仪等客观性证据,往往具有决定性意义。
- 证人证言:在场人员的感知范围、与双方的利害关系,需要逐项核实。
- 身体检查与物证:是否存在体表损伤、衣物破损,生物检材的提取与鉴定链条是否完整。
- 讯问合法性: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指供、诱供情形。
六、量刑情节
与强奸罪类似,强制猥亵罪的量刑辩护同样围绕自首、坦白、未遂、从犯、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与酌定情节展开。在五年以下的量刑区间内,能否适用缓刑也是辩护的重要目标之一。
七、当事人与家属需要注意的事项
尽快委托律师: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辩护律师,律师可依法会见、了解案情并提出法律意见。
审查逮捕阶段的窗口期: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在这一阶段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是争取取保候审的关键环节。
如实陈述,避免反复:供述前后的重大反复会削弱可信度。对不清楚的细节可以说明记不清,不应猜测作答。
不得干扰作证:不得自行或者通过他人联系控告人施加影响,否则可能丧失取保候审的机会,甚至涉嫌新的犯罪。
八、常见问题
没有使用暴力,也会构成强制猥亵罪吗?
会。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便利等使他人不敢反抗,或者利用他人熟睡、醉酒等不知反抗状态的,同样可能属于”其他方法”。
情节轻微能否争取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适用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不存在必然结论。
男性可以成为本罪的被害人吗?
可以。《刑法修正案(九)》之后,本罪对象为”他人”,男性同样受保护。